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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今后以这种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将被纳入信用体系联合惩戒

杭州民政 2022-08-03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


《指导意见》规定:


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检察机关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此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冒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指导意见》都有哪些具体内容?

如何贯彻落实?

和民民一起来看看吧

《指导意见》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指导意见》针对当前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的突出难点,立足打通司法和行政的堵点,强化通力协作,坚持依法纠错、救济权利,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同时加大婚姻登记作假的打击力度,严防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发生。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01

立足相关部门职责定位,对依法履职提出明确要求。

对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审理和裁判提出要求。

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根据案情实际,以促进问题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依法立案、审理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类行政案件,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认定起诉期限;对被冒名顶替者或者其他当事人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行政检察监督提出要求。

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类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认为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发现相关个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线索、监督立案查处。”

对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提出要求。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对民政部门及时转交线索和配合调查处理提出要求。

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当事人反映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婚姻登记,或者婚姻登记的一方反映另一方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将有关线索转交公安、司法等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调查处理。”

02

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加强衔接、凝聚合力提出要求。

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

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经调查属实的,依法依规认定处理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规定“民政部门收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事实认定相关证明、情况说明、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等证据材料,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撤销相关婚姻登记”。

03

对规范民政部门撤销冒名婚姻登记程序提出要求。

规定“民政部门决定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的,应当将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书于作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同时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民政部门作出撤销或者更正婚姻登记决定后,应当及时在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中备注说明情况并在附件中上传决定书。同时参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存档保管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04

对加大冒名婚姻登记打击力度,纳入我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提出要求。

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文件要求,及时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及其他证件、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民政部门在防范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的婚姻登记问题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婚姻登记是确立或解除公民婚姻关系的重要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婚姻登记要件及程序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当事人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有的是伪造、变造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登记;有的是隐瞒真实婚姻状况办理登记,等等。这些行为本质上属于婚姻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和个人诚信问题,不仅严重违背了诚实守信原则和道德规范,也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增加了政府的管理成本,损害了婚姻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诚信价值,有的甚至涉嫌婚姻诈骗、重婚等违法犯罪,必须依法惩处。

为防范和减少此类问题的发生,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些措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完善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婚姻登记全国联网审查,确保婚姻登记信息核查准确,有效避免重复登记,堵住信息核查漏洞。

加快现存婚姻登记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不断完善全国婚姻登记信息数据库,有效防止重婚现象的发生。目前,全国已全部完成新中国成立以来婚姻登记现存历史档案的数据补录工作。

完成婚姻登记窗口智能化设备配备,通过身份证读卡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技术手段,有效识别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情形。加快与公安、法院、移民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提高婚姻登记当事人信息核验的准确性。

推进婚姻登记信用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启用全国婚姻登记信用信息系统,将此类失信行为纳入我国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加大震慑力和惩戒力度。


内容来源:浙江民政、中国社会报

编辑:方沁薇、章琳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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